合約列明擬執行的工程項目包括為在合約期間由醫管局負責的醫院、普通門診診所、專科門診診所、社區護理服務中心、洗衣房及其他機構/設施進行拆除、保養、維修、改建、改裝、翻新、修葺、修復、改善、加建、裝修、建造工程、相關屋宇裝備工程及其他工程或服務,包括與保養、維修、改善及擴建相關的緊急工程,包括在合約期內可能增加的任何物業及在合約期內不時由維修測量師/僱主所指定的物業